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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成都建设世界文化名城的战略部署,加快以天府数字文创城(中意文化创新产业园)为主要承载地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结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快速聚集
第一条 鼓励高能级企业落户。对高能级500强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上市企业及独角兽企业,在天府数字文创城落户功能总部、区域总部、创意研发中心等优质文创项目,落户后首年对直管区年实际贡献达到100万元并稳定运营的,给予150万元开办补贴,开办补贴分三年兑付。
第二条 鼓励轻资产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企业,在直管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赁面积给予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租赁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下的企业,按第一年6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40元/平方米·月、第三年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含)以下的企业,按第一年5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30元/平方米·月、第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1500平方米补贴。对新入驻天府数字文创城孵化载体的优质文创企业或机构,给予1500平方米(含)以下的三年全额租金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物业载体的租赁费用,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发放,办公用房面积上原则不超过15平方米/人。
第三条 鼓励园区集聚企业。对在天府数字文创城实际运营的文创产业园区(平台),入驻文创企业年营收总和首次达到5亿元的,经认定,按园区(平台)入驻文创企业上一年度对直管区实际贡献总和,以前两年90%、第三至五年50%的标准,给予园区(平台)运营商连续五年产业资金奖励。单个园区(平台)运营商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奖励政策的文创企业营收不列入本条政策的统计范围。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新注册的企业,给予连续五年产业资金奖励。年营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对直管区实际贡献,以前两年50%、第三至五年20%的标准给予奖励;年营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对直管区实际贡献,以前两年70%、第三至五年40%的标准给予奖励;年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对直管区实际贡献,以前两年90%、第三至五年50%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企业首次申报后若满足更高层级奖励,可申请按更高层级比例奖励,但总激励年限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争优创先。对新引进的企业或机构,在天府数字文创城实际运营,首次被国家部委认定为国家级功能平台的,给予500万元的补贴;首次获得国家部委颁发国家级文化类荣誉称号的,给予300万元的补贴。补贴分三年兑付。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文化出口贸易。对新引进的企业,在天府数字文创城开展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业务,年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首次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30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兑付。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拟首次在京、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发行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上市补贴。上市申报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股票发行完成,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做优产业创新环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引入高层次人才。对在天府数字文创城高质量运营且年营收达到5亿元的企业,当年其高管人员按工资性收入对直管区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数10%且不超过20人,单个人员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天府英才计划”认定标准的,支持其申请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及补贴政策。
四、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登记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直管区,且符合直管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定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企业满足“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需纳入直管区“四上”企业库。
(二)本政策对企业或机构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对直管区的实际贡献,如政策条款与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或直管区其他产业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由四川天府新区文创和会展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文创和会展局另行制定。
附件: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一、高能级企业
(一)高能级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排行榜中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及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发布的中国新经济企业500强。
(二)“全国文化企业30强”指进入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发布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指沪、深交易所主板上市或在美国、欧洲、香港等地上市的企业。
(四)独角兽企业指成立10年之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达到10亿美元(含)的企业。
二、年营收
“年营收”、“交易金额”均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纳入直管区文创产业统计的主营业务收入。
三、国家级功能平台
国家部委(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颁发的“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数字版权研究推广基地”、“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国家数字版权重点实验室”等持续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功能平台。
四、国家级文化类荣誉称号
国家部委(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颁发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奖”等文创领域国家级奖项。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