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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受权发布)《2017-2018年四川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9-04-18 10:15:00



2017-2018年四川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状况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习总书记说,创造中国奇迹,民营企业功不可没。民营经济贡献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四川法院坚持全面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四川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情况

     2017年至2018年,四川法院共受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10854件,其中民事案件10812件、刑事案件36件、行政案件6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数的76.9%。共审结9949件,其中民事案件9915件、刑事案件31件、行政案件3件,结案率91.2%,高于同期知识产权案件结案率81.5%。在审结的9915件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调解、撤诉案件6357件,调撤率64.1%。


(图1: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总体情况)


     在10854件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为民事案件,共计10812件,占比99.6%;其中,受理著作权纠纷4910件,占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45.4%;商标权纠纷3952件,占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36.6%;专利权纠纷995件,占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9.2%;技术合同纠纷206件,占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1.9%;不正当竞争纠纷159件,占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1.5%;其他纠纷590件,占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5.4%。



著作权

纠纷

商标权

纠纷

专利权

纠纷

技术合

同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其他

纠纷

案件数量

4910

3952

995

206

159

590

所占比例

45.4%

36.6%

9.2%

1.9%

1.5%

5.4%

(表1:2017-2018年全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情况)


(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要素情况分析

1.从行业分布看,涉诉行业分布较广,但焦点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餐饮、娱乐、传媒、出版及互联网内容提供商、酒类、饮料及食品、机械零配件、工业设备制造、销售、家具、文体、高新技术等行业。其中,餐饮娱乐业约占比54%,传媒、出版及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约占比10%,机械零部件销售业约占比8%,酒水饮料食品业约占比7%,文体用品行业约占比6%,高新技术行业约占比4%,服装业和家居家具业占比相当,分别为3%左右,其他行业约占比5%。


(图2:民营企业涉及民事诉讼的行业分布图)


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行业分析,涉诉纠纷总体呈现出创新程度不高,技术性较低的特点。除“机械零部件销售行业”和“高新技术行业”外,其他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都不高,难以通过提高技术壁垒来阻却侵权人的“山寨”仿冒行为。此外,我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主体行业分布同样具有深刻的区域发展背景。我省是西部经济大省,酒业、茶叶、美食、旅游等行业在全国闻名遐迩,为推动我省经济和产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知识产权纠纷也主要集中在上述领域。

2.从案件类型看,著作权纠纷和商标权纠纷占比较大,专利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案件数量增速明显。在我省2017年和2018年受理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著作权纠纷占比分别为43.7%和35.3%,商标权纠纷占比分别为35.3%和37.3%,专利权纠纷占比低于一成半,分别为12.2%和7.6%,技术合同纠纷占比较低,分别为2.3%和1.7%。与2017年相比,专利权纠纷和技术合同纠纷在2018年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虽然有所降低,但是案件数量有明显增长,分别上涨了13.5%和36.8%。



著作权

纠纷

商标权

纠纷

专利权

纠纷

技术合

同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其他

纠纷

案件数量

1671

1348

466

87

54

198

所占比例

43.7%

35.3%

12.2%

2.3%

1.4%

5.2%

(表2:2017年全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分别情况)



著作权

纠纷

商标权

纠纷

专利权

纠纷

技术合

同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其他

纠纷

案件数量

3239

2604

529

119

105

392

所占比例

46.4%

37.3%

7.6%

1.7%

1.5%

5.6%

(图3:2017-2018年全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图3:2017-2018年全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分析,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增速较快是造成我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体量高位运行的首要原因。2018年专利权纠纷和技术合同纠纷数量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随着国家对创新驱动的重视和产业政策的调整,民营企业的创新动力和热情提高,技术研发和升级的步伐加快,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运用及实施转化更加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除传统的商品销售、作品传播、餐饮娱乐等领域外,涉及高新技术行业的司法保护需求量也处于明显增长态势且对司法保护有较重依赖性,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3.从地域分布看,知识产权纠纷相对集中,成都地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高发。2017-2018年,我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前三位的地区分别为成都地区、泸州地区和绵阳地区。成都地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8188件,占全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的75.7%。其中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和技术合同纠纷分别为4281件、2125件、989件和172件,占全省民营企业各自案件类型的比例分别为87.2%,53.8%,99.4%和83.5%。泸州地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数位居我省第二位,仅374件,其中著作权纠纷11件,商标权纠纷336件,无技术合同纠纷。绵阳地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366件,其中著作权纠纷12件,商标权纠纷308件,技术合同纠纷6件。全省有超过十个地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不足百件,其中甘孜和阿坝地区收案为0,攀枝花地区和凉山地区收案件仅分别为7件和6件。

(图4:2017-2018年全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图5:2017-2018年全省收案数前三地区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地域分布分析,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数量与当地产业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就我省各地区产业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成都市作为西部中心城市,生产总值长期居于我省首位。2018年,成都市实现生产总值10803.07亿元,是全国少有的经济总量超过万亿的城市之一。绵阳市实现生产总值1686.51亿元,排名紧跟成都,居于第二位。泸州市排名第七位,实现生产总值1267.63亿元。而案件数量较少的几个地区经济总量排名也相对靠后。在经济发达地区,创新成为推动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活跃因素,知识产权创新、转化、运用程度较高,与之关联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增大,从而导致该地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增大。与之相应,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高发,新类型纠纷、新权利要求频现,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新的挑战。

4.从判决结果看,原告胜诉的案件数量多,法定赔偿适用比例高。2017年,全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判决结案1040件,原告胜诉950件,胜诉率91.3%。2018年,全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判决结案2518件,原告胜诉2225件,胜诉率88.4%。在上述原告胜诉案件中,2017年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被告赔偿数额的案件占比约98%,2018年适用法定赔偿的比例高达99%。

(图6:2017年、2018年全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法定赔偿适用情况)

(图7:2017年、2018年全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原告胜诉情况)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分析,判决案件的支持率非常高,被告抗辩成功的案件较少。被告有效抗辩情况不容乐观,暴露出被告在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证据收集等方面的能力不足。法定赔偿适用比例极高,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形极少,这一方面有知识产权价值以及查明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机制不健全的客观原因,另一方面也存在原告怠于举证的主观因素。

5.主体看,民营企业是我省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主体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3839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87.1%。其中,原告为民营企业的占1.6%,被告为民营企业的占比24.9%,原、被告中均含有民营企业的占比73.5%。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7015件,增幅高达82.7%,占当年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98.9%。其中,原告为民营企业的占1.5%,被告为民营企业的占比12.1%,原、被告中均含有民营企业的占比86.4%。

(图8:2017年、2018年民营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案件情况)

(图9:2017年、2018年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民营企业诉讼地位)


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体分析,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反映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对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被告为民营企业占比较重,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整体上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为主要管辖地。因此,被告为民营企业的比例对于分析我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或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等并没有典型意义。但是,与2017年相比,2018年被告为民营企业的案件占比大幅降低,说明近年来我省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不到位

1.著作权领域一些企业不注意留存创作过程记录、及时发表作品或者进行著作权登记,导致作品形成时间、创作过程、作者难以确定,对维权造成不良影响;一些企业,尤其是被许可实施著作权的企业,不了解著作权内容、范围和期限,超越权利内容、范围和期限行使权利导致侵权;一些企业混淆了作品著作权和作品载体的物权,产生获得作品载体就获得作品著作权的误解从而导致侵权。

2.商标权领域 一些企业商标意识淡漠,商标注册积极性不高,致使商业标识被他人抢注,导致维权成本、风险增加;一些商品销售企业不注意留存购货合同、票据等证明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据,不能依法进行有效抗辩,从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一些商品加工企业不注重审查其代加工商品的商标权情况,导致其与假冒商标人共同侵权;一些市场管理企业怠于履行监管责任,或者对商标权人的警告函处理不当,导致其构成帮助侵权。

3.专利权领域 一些企业不了解专利权授权程序,在专利申请前就对其设计或技术进行宣传推广,导致其设计或技术因公开而成为现有设计或现有技术,无法获得保护;一些企业不依法支付发明人奖励报酬,打击员工创新积极性,甚至引发纠纷;一些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检索,导致产品从设计和生产之初就构成侵权。

4.其他领域 一些企业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些企业维权不理性,跨越法律的界限,采取诋毁等不当手段维护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些企业“打擦边球”“搭便车”思想严重,直接将他人商标注册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或者稍微改动便加以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自主创新能力不高,知识产权防御性较差

无论是从涉诉民营企业分布的行业来看,还是从我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类型看,涉诉纠纷总体呈现出创新程度不高、技术性偏低的特点。涉诉主体自主创新意识薄弱,自主创新能力较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较少,企业竞争力不强。此外,一些企业习惯将通用元素整合后形成的文字或图形注册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类商标因来源于公共领域,尽管进行再创作使其具有了区别通用元素的特点,但显著性仍然较低,其商标的禁用范围受到较大限制。

(三)疏于知识产权管理,风险防范能力低

价值在流通中产生,企业在将其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时,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大幅上升,其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一些企业对其自有知识产权推广力度不够,使潜在客户转变成了侵权人;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的约定、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知识产权不能顺利转化、实施;一些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对诸如技术验收标准、付款条件、完成时间等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从而引发纠纷;一些企业草率签订加盟合同,不认真评估自己的履约能力,不积极考察市场环境,导致违约;一些企业在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不重视重要材料的留存、备案等,导致纠纷发生时难以证明其主张,增加了败诉风险。

(四)知识产权诉讼能力不足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知识产权人的目标是为了赢得诉讼、争取赔偿。但是一些企业对侵权行为不够敏感,导致其损失扩大。甚至在一些案件中,部分企业在发现侵权行为后,未及时有效的固定证据,随着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的完成,产品更新换代,权利人难以再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还有一些企业的举证能力有限,导致举证方式存在问题,从而造成其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此外,权利人习惯于在知识侵权纠纷中主张法定赔偿,仅有不足1%的原告在诉讼中提供有关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等证据,但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文化事业发展,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亦越来越大,已经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由于权利人未有效举证,导致未能获得充分的损害赔偿。还有一些企业在收到侵权警告后,对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运用不足,不能有效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减少损失。


三、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创业


(一)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塑造良好营商环境

全省法院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职责,深入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努力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积极总结审判经验,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2018年,省法院出台《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审理指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审理指南》等规范性文件,既加强对全省法院审判工作指导,又提高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效。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个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法律标准和行为准则。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彰显司法公信和权威有力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效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如省法院审理的成都肖鸿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判决侵权人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万元,有效惩治了恶意著作权侵权行为;高建军生产、销售假冒“国窖1573”等名酒案,非法经营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且系累犯,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高建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60万元,有效发挥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惩罚的威慑作用。

(二)创新审判机制,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省法院指导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探索建立“基于‘两表指导、审助分流’的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判机制”,实现涉民营企业类型化知识产权案件的要素化、集约化、快速化审理。2017年,该项改革成果被列入全省“第一批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成果”;2018年,该项成果入选国家发改委“全面创新改革实验百佳案例”,并作为四川独创经验,列入国务院在全国推广的“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目前,该机制已在全省法院全面推广,取得良好效果,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由2014年的146.7天缩短为2018年的104天;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用43天审结了21件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平均审理周期较2016年的123天缩短了80天;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缩短为95天,相比2016年的123天有明显下降。

(三)深化裁判方式改革,破解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被侵权民营企业“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问题,省法院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提升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依法适用司法禁令、司法保全等强制措施。对符合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条件的,及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的正当需求。2018年,全省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37件,证据保全4件,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申请,依法在诉前裁定步步高公司等停止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扩大。依法制裁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的行为。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恪守诚信,依法惩治捏造事实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妨碍司法秩序的侵权行为。强化对逃避送达、延迟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的民事制裁。有效遏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2017年,省法院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效率,严格规制当事人滥行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为,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

(四)拓展司法服务,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全省法院不断创新和完善司法服务机制,通过延伸审判职能,努力为民营企业完善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和保护建言献策,积极助推企业创新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每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展示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成果,正确引导知识产权领域的价值判断和司法导向,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发挥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制度作用。全省法院根据各自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因地制宜开展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工作,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有针对性的选择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到创新企业聚集地“天府新谷”开展巡回审理,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帮助创新企业在今后的经营中事先预防法律风险,事后依法维权。绵阳市中级法院在当地的种子集散交易中心巡回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以案普法,对规范种子交易秩序,保护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种子销售代理人、种子买受人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深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深入郫县豆瓣、灯影牛肉、五粮液、泸州老窖等企业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进入产业园区举办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讲座,发送司法建议500余份,促进民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


四、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目前,知识产权正成为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地位更加突出。随着我省全面创新改革、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深入推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更加迫切。针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以下建议: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现,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民营企业在加强自主创新、推进技术进步的同时,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高度重视对技术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用,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民营企业要针对各类知识产权建立系统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尤其要重视自身制度与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衔接,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技术创新和品牌培育,避免因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损失。

(三)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认真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清理、归类,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点,分别运用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注重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诉讼能力,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1.关于著作权保护。(1)在作品创作过程中,注重通过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手段积极留存作品创作痕迹,并及时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2)使用他人作品时,明确被许可使用的内容、时间、范围,避免因为违约使用而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3)正确认识作品的著作权和作品载体的物权,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人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物权,避免因权利滥用造成侵权。

2.关于商标权保护。(1)及时申请商标注册,避免竞争对手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却不能通过行使商标权予以制止,避免竞争对手抢注商标。(2)申请商标注册前,应对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同行业的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3)申请注册商标时,尽量选择显著性较强的臆造类商标或任意性商标,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文字或标识。

3.关于专利权保护。(1)在产品研发阶段,建议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等开展实证调研,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规避研发成果价值低,投入使用风险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2)在市场推广阶段,建议对创新成果及时申请专利保护,避免创新成果因推广而被公开,成为公共资源。(3)在产品委托加工阶段,通过申请专利、与受托方签订保密协议、采取物理保密措施等,加强对核心技术的保护。

4.关于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1)对于不适于申请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创新成果,建议企业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技术资料采取设置门禁限制、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保密措施,通过商业秘密方式对有价值的成果予以保护。(2)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建议在与研发人员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技术成果奖励等内容。技术合作开发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等内容。(3)委托他人进行技术开发时,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的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应该客观,可量化,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而造成损失。(4)受让或被许可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时,建议认真审查转让人的权属证明材料,避免转让人、许可人并非权利人,或转让、许可的权利已过期。(5)对创新成果采取全面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产品特点,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不同方式进行全方位保护。(6)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时,应积极运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重视提高应诉能力,避免因为消极应诉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