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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又有新动作: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以后,发票上的章印“变脸”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简称《公告》)。明确了四川省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新式样。
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四川省税务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
对于启用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要求从新机构挂牌之日(6月15日)起,四川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公告》还明确了四川省《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管理权限,也就是说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还提醒,《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刻制和使用,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衔接工作,现将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公告如下:
一、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四川省税务局”字样。
二、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作。
三、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四、《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刻制和使用,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一、公告的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四川省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新式样。
(二)明确了我省《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管理权限,即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作。
(三)明确了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启用时间,要求从新机构挂牌起,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四)强调《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刻制和使用,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后《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于6月15日挂牌,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