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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国情建立健全符合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实际的法律法规
安全共享的首要前提是拥有具体且健全的法律法规。大数据立法应涉及数据活动开展的各方面,如数据采集与存储的标准统一,数据可使用与可共享的范围界定,数据加工与应用的规则指导等,全方位保障数据应用的安全与规范性。同时也应该明确立法的目的是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流通,最大化发挥数据价值,应避免过度限制数据共享与使用,防止扼杀我国在数字经济上弯道超车的机会。建议立法充分考虑国情和行业发展,厘清大数据使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在推动数据流通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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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开放流通的重点在于破除信息孤岛。首先应推动政务部门、龙头企业等核心数据源打破职能边界,站在全社会的角度考虑,促进其所拥有的数据在各领域广泛应用和深度融合。建议各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国务院制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规章或实施办法,清晰界定开放与不开放的边界,并扩大两个主体范围:一是扩大强制信息开放的主体范围——除政务部门之外,还应包括一些掌握大量数据信息资源的个体单位,特别是掌握特有数据的垄断型(或平台型)企业;二是扩大共享使用的主体范围——除政务部门之外,还应包括其他有大数据使用需求的企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其次,要有效打破信息孤岛,还得加强数据质量管控,统一数据标准与规范,避免无效数据与垃圾数据流通,造成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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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支撑数据安全融合的
核心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目前,以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机密计算、差分隐私、同态加密等为代表的隐私保护计算从技术上实现了在加密或非透明状态下完成数据价值挖掘。但该类技术尚处于发展初期,在准确性、计算资源和效率、通用性、普适性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提升与扩展。因此鼓励以高校和企业联合的实验室和项目课题,共同攻坚克难,提升隐私保护计算技术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此类技术创新的激励,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在应用层面,建议引导与激励各行各业,尤其是数字经济的先行领域,率先普及与运用相关技术,打破数据壁垒,让技术为数据安全共享保驾护航。